1)第516 517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_律师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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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474章第516517章我严重谴责他们

  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……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以抢夺为目的,进入银行,在被害人拿出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,罗达英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悉数抢走,后被当场抓获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进入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建议判处死刑。完毕。”检察员道。

  啥?建议死刑!罗达英的眼神立刻直了,虽然早就听里面的人给他说过,他有可能被判死刑,但他心里一直存有一丝侥幸,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,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了。

  “被告人罗达英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我……我没有抢银行,我抢的是那女人的钱,我没抢银行……”罗达英的脑袋已经乱了,大脑一片空白。

  “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审判长、审判员: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储蓄客户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但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,且系未遂。根据《刑法》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,请法院从轻处罚,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。”方轶道。

  “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深入的发表下辩护意见,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,不利于合议庭评议案件。

  “好的,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我们发表一下两点意见:

  一、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两个情节,应从重处罚。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,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,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。

  抢劫罪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型财产犯罪,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应适用死刑,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。

  二、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。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……

  我们认为,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(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部分)与加重型抢劫罪(即具有八种情节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部分)。

 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;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情形。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包括:(一)入户抢劫的;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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