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282章 第287 288章(合并章) 搁谁谁也不_律师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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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282章第287288章(合并章)搁谁谁也不会认

  “被告人曾学勤,男,1970年2月1日出生,身份证号……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
  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
 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,下午五时许,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元芳与他人发生口角,被害人陈志宏上前劝阻,被元芳误会进而发生撕扯,后被告人曾学勤赶到,见其爱人与陈志宏撕扯,便冲上去挥拳击打被害人陈志宏的胸口和头部。

  随后曾学勤见陈志宏预拼命,便逃走,在追击曾学勤的过程中,陈志宏倒地,后经救治无效死亡。

  经鉴定,被害人陈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、胸部被打、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,诱发冠心病发作,管状动脑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。

  曾学勤在案发后被民警抓捕,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  1.户籍证明、犯罪记录证明;

  2.被告人曾学勤的供述与辩解;

  3.停车场录像;

  4.鉴定报告。

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曾学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与被害人陈志宏争吵撕扯,出于报复的目的击打陈志宏的胸部,致其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  审判长,起诉书宣读完毕!”肖检察员读完,放下了起诉书。

  方轶心中暗自盘算,看来自己之前的推测没错,看这意思,检察院建议的刑期不会少于十年。

  “被告人曾学勤,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,你听清楚了吗?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冷冷道。

  “没有异议!”曾学勤仰头道。

  “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好的,审判长。被告人曾学勤,被害人陈志宏与伱关系如何?”肖检察员问道。

  “我们都在市场卖水果,关系一般。”曾学勤道。

  “根据对市场管理部门的询问笔录,你们两家是市场里最大的两家水果批发公司,你们之间是竞争关系,而且关系一直不怎么好。被告人曾学勤,这些情况是否属实?”肖检察员问道。

  “情况属实,我们虽然关系不怎么样,但是大家经营水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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